办理公司地址变更需要准备的资料有:
1、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;
2、变更后新地址产权证明;
3、企业变更通知书、公司登记(备案)申请书;
4、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;
5、原租赁合同、全部账册账本、财务报表。
6、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等。
办理公司地址变更的流程:
1、携带所有材料,到新地址所在辖区登记机关提交,申请变更公司地址;
2、新址登记机关受理,填写相关申请表格,注明迁移原因、原地址、原址登记机关等;
3、持新址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迁入相关证明材料,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;
4、原登记机关开具迁档函等材料送达新址登记机关;
5、申请人凭迁出证明领取新营业执照;
6、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。
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会使企业列入该名录: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会使企业列入该名录:
未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;
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;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会使企业列入该名录:
未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;
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;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会使企业列入该名录:
未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;
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;
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;
公示企业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。
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;
公示企业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。
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;
公示企业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。
未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;
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;
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;
公示企业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。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会使企业列入该名录:
未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;
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;
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;
公示企业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。